第一条
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推动科技进步,加速四化建设,增创新优势,更上一层楼,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《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
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,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作用大小,确定奖励等级。
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。
(一)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成果(包括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),属于:
1.市内首创的;
2.市内同行业属先进水平的;
3.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(二)在推广、转让、应用的科技成果工作中,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。
(三)在重大工程建设、重大设备研制、新产品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,采用新技术,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。
(四)在科学技术管理、科技情报、科技成果引进等工作中,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。
(五)在运用技术种植、养殖等工作中,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。
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奖励等级。
| 奖励等级 |
荣 誉 奖 |
奖 金 |
名 额 |
| 一等奖 |
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、奖旗 |
10000元 |
奖一名 |
| 二等奖 |
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、奖旗 |
5000元 |
奖二名 |
| 三等奖 |
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、奖旗 |
3000元 |
奖三名 |
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,由市财政支付。
第六条
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(简称市评审委员会),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、批准和授予工作;负责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、上报工作。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,负责办理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办法。
(一)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。
(二)各乡镇企业和各口下属单位,先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,经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。
(三)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,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。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,也可单独上报,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。
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,每年组织评审一次,受理时间为:每年1月至翌年1月31日止。
第九条
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,在授奖前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可授奖;如有异议,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。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,取消其获奖资格;争议处理完毕后,必要时可重新申报。
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,应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一条获奖项目如经上一级评委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,得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部分,不得重复领取奖金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,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,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,不得搞平均主义。
第十二条
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,经查实,即予撤消,收回奖金及荣誉证书、奖旗,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予批评或处分。
第十三条
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,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。
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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